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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房者认为房屋中介所隐瞒信息,拒付中介费

某房屋中介所起诉一对买房的夫妻,要求法院判令该夫妻支付中介费13600元,并赔偿延期付款利息损失,原来这对认为房屋中介所没有将卖方的真实信息告诉他们,房屋的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期限也缩短了,故拒绝支付中介费。广州房产纠纷律师表示房屋中介所作为居间人,最终的目的就是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,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该房屋中介所诉称,他们于去年4月协助夫妻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并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后,多次向两人催讨中介费,但两人一直推托不愿支付中介费,因此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。夫妻二人辩称,该房屋中介所的行为导致自己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利益受损,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,不应要求自己支付报酬。原来,买房的夫妻二人在办理过户时才知道陈某并不是真正的户主,而是户主的委托人,该房屋中介所未披露该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,也没有掌握清楚房子的具体信息。夫妻二人认为,委托人陈某存在倒卖之嫌,如果自己事先知情,是不可能买这套房子的。也正是因为房屋中介所信息掌握不全,直接导致夫妻二人对税费的缴纳等情况了解不全,进而使得自己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利益受损。同时,在办理手续期间,由于相关政策变动,导致该房屋的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期限从30年变为20年,也使得双方矛盾加剧,因而纠纷加深。因此,夫妻二人认为该房屋中介所未尽到应有义务,存在倒卖、哄抬房屋价格之嫌,故拒绝支付中介费。该案经平湖法院开庭审理,后又经承办法官充分有效调解,鉴于夫妻二人最终还是购买了这套房屋,且对房屋的其他情况较满意,双方最终达成共识,中介费用折减至6800元,该案自此完结。
广州房产律师分析:房屋中介所作为居间人,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向委托人如实报告,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,导致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,则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,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《合同法》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,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。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。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,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。
广州房产纠纷律师表示: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,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,如果没有促成,则不得向委托人要求支付报酬。本案中房屋中介所没有做到完全披露房屋户主的真实信息,并且导致买房者利益受损,但最终房屋买卖合同还是成立了,买房者则仍应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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